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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思文 通訊員/楊曉梅)6月17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去年6月,公交司機持刀刺死醉酒乘客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由於死者對事件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以故意傷害罪對公交司機鄭愛國從輕判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難忍挑釁公交車司機刺死乘客
  17日上午10時,廣州中院對備受關註的司機刺死醉酒乘客案(本報2013年6月26日曾報道)進行公開宣判。筆者現場看到,雖然被檢察機關起訴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但是面對情緒激動的親友,鄭愛國顯得比較平靜。他現年43歲,湖南省張家界人,他的左臂上刺著一個狼頭文身。
  審理查明,去年6月24日20時40分許,鄭愛國駕駛541路公共汽車行駛到了越秀區白雲路公交站。因當時具體路況,鄭愛國在離車站稍遠處打開了車門上下客。期間,50歲的廣州籍乘客阮某標上車後開始責罵鄭愛國停車太遠,並動手推搡鄭愛國,由此引發雙方互相打鬥,後二人被乘客勸止。
  約半小時後,阮某標再次走到公交車駕駛位旁,責罵正在開車的鄭愛國,並掌摑鄭愛國臉部。鄭遂將公交車馱諑繁擼皆俅未蚨罰詡渲0腫慌緣牡傻凍釒潮耆磯喔霾課喚型貝蹋縷淥勞觥:籩0諳殖〉群蠣窬嚼矗敉棟缸允住�
  “我當時是被他打蒙了。”鄭愛國說,自己當了21年公交車司機,沒跟別人爭吵過、打過架。本以為阮某標只是吵兩句,忍忍就過去了,卻沒想到阮某標還會再次走過來責罵他,並動手打人。兩人扭打在一起後,鄭愛國在混亂中拿刀捅向阮某標。
  鄭愛國解釋說,彈簧刀是自己在幾個月前撿到的,與螺絲刀一起放在座位旁,平時拿來當工具使用,未想過用於自衛或傷人,他懊悔道:“如果當初隨手拿的是螺絲刀,或許一切就都不一樣了。”
  案發後,廣州馬會巴士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的家屬賠償了人民幣35萬元,被害人的家屬對鄭愛國表示了諒解。“一年多來,我的內心也不好過,只想對他(被害人)的家屬說聲對不起。”鄭愛國說,當時不知被害人喝酒了。
  “現在很後悔”,鄭愛國說,他離婚後單身,至今不敢告訴兒子真相,只是說自己在特殊環境下工作,不能經常打電話。
  法院認定無殺人動機從輕判處5年刑期
  起訴書顯示,鄭愛國投案自首後,檢察機關經審查全部證據認為,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並以此罪名提起公訴。但鄭愛國在庭審中辯解說沒有故意殺人。
  對此,法院審理認為,鄭愛國沒有殺人的動機;雖然鄭愛國對被害人捅刺多刀,但根據法醫鑒定,致命傷僅為一刀,其他刀傷均僅達肌層,反映其主觀故意是為了傷害對方;從案發時的監控錄像來看,被害人被捅刺後自行走到車後門繼續與鄭愛國對罵,鄭愛國打開車後門讓阮某標下車,可見被告人並無要置被害人於死地的意圖。從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看,被告人的行為應該定性為故意傷害罪。
  按照刑法,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應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但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後,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有法定從輕的情節,應當對鄭愛國予以輕判。
  法院認為,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有過錯。本案中,被害人在上車時與司機鄭愛國發生口角,並先動手襲擊鄭愛國,後在鄭愛國駕駛公交車行駛途中,又再次走到駕駛座旁對其進行拍打、掌摑,嚴重影響鄭愛國駕駛,及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現有證據足以認定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有過錯。
  鄭愛國有自首情節。鄭愛國在捅刺被害人後,明知其他乘客已經報警,仍留在原地等警察到來,併在被抓獲後,一直如實供述兩人的打架經過,可認定為自首。
  綜上所述,廣州中院根據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對鄭愛國予以減輕處罰,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鄭愛國表示服判。
  ■法學專家挑釁毆打公交司機可入罪
  廣東省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刑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陸生認為,有關公交司機被打而引發的刑事案件在我國上海、武漢都曾經發生並判決,一些肇事乘客的行為被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司機被打發生在到站停車以後,沒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與結果,但乘客的行為存在明顯違法過錯,是本案的直接誘因。
  公共交通領域既維繫著公共安全,也是公開場合。鄭愛國從被害人上車到下車之前遭受被害人二次毆打,從第一次被打還手來看,出於安全考慮,他對第二次毆打不能還手,其憤懣之情常人是可以理解的。同時,因車上乘客眾多,被害人的毆打、辱罵行為對公交司機的人格也有明顯的貶損。因此,可以說,鄭愛國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是出於激憤心理,屬於刑法上所謂的“激情犯”。被害人阮某標在被告人鄭愛國駕駛公交車行駛途中多次對其進行責罵、拍打、摑臉等行為,嚴重影響司機及車上其他乘客的安全,存在明顯過錯,並直接引發了本案。
  胡陸生認為,法院判決尊重法理、充分考量政策與人情。本案五年刑期的判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原標題:刺死醉酒乘客 司機獲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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